索引号: | sfj-2021-00039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审核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审核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 第四条 第三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第六条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律公(法援)科 |
实施对象 |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咨询电话 | 0997-4677148 | 投诉电话 | 0997-467714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