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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fj-2021-00038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2-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权力事项名称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兵司发〔2018〕17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对辖区内符合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信息进行公示,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受理申请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上报的各类材料。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上报的各类材料。
    4.决定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信息报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等相关政策。
    5.送达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书面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审核符合条件的5日内将书面材料报相关部门,20日内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等相关政策。
    6.监管责任:加强对执业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承办机构各司法所
实施对象人民调解员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众
共同实施部门师市财政局、师市民政局、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4677108投诉电话0997-467710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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