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fj-2021-00038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兵司发〔2018〕17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辖区内符合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信息进行公示,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受理申请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上报的各类材料。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上报的各类材料。 4.决定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信息报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等相关政策。 5.送达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书面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审核符合条件的5日内将书面材料报相关部门,20日内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等相关政策。 6.监管责任:加强对执业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各司法所 |
实施对象 | 人民调解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社会公众 |
共同实施部门 | 师市财政局、师市民政局、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77108 | 投诉电话 | 0997-467710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