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fj-2021-00037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机制的实施意见》(兵财行〔2012〕145号)第三条第一款“各级财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一案一补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第三条第二款“一案一补经费的使用,应由直接组织实施基层调解事务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每半年对所得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的案件进行逐案核对,统计填表,定档分类,对所需经费汇总后,报同级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其具体发放到人民调解员本人,须做好发放登记、签名、存档等工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兵司发〔2018〕17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经费保障。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制度,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专职人民调解员(含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聘用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案件补贴+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不低于 2000 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师(市)财政局会同司法局及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准和细则”;第三条第八款第三十项“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根据人民调解法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机制的实施意见》(兵财行〔2012〕145号),人民调解员的办案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师(市)财政局、司法局应根据各师(市)年度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案件补贴标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案件补贴由垦区或师(市)司法局对调解案件审核合格后统一发放。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515 号)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的落实”;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信息进行公示,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每月统计人民调解员变更情况;每季度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每季度统计人民调解员纠纷化解数、信息发布及其他工作数据。 3.审查责任:审查回访核实人民调解卷宗、信息发布及其他工作情况。 4.决定责任:按月发放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工资;每季度根据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每季度按照标准发放“一案一补”。 5.送达责任:次月10日前发放上月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工资;次季度初月10日前根据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结果发放上季度绩效工资;次季度初月20日前根据人民调解员纠纷化解数、信息发布及其他工作数发放“一案一补”。 6.监管责任:加强对执业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各司法所 |
实施对象 | 人民调解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人民调解员 |
共同实施部门 | 师市财政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90日 | 承诺时限 | 30-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77108 | 投诉电话 | 0997-467710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