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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fj-2020-0003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给予公证员、公证机构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给予公证员、公证机构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墓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停止执业、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

律公科

实施对象

公证员、公证机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77149

投诉电话

0997-467571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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