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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fj-2021-00286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1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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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争执起纠纷 调解修复同窗情

11月5日,10团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侵权纠纷案,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修复涉案未成年人同窗情,正确有效地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对学生的成长成才、学校的稳定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

谭某的女儿与同学在下课期间嬉戏打闹,不小心碰到了韦某的儿子,两个学生因此发生口角之争,韦某的儿子冲动之下将谭某的女儿推倒在地,天气寒冷,地面冷硬,导致谭某的女儿右手腕骨折,给两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及心理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及心理疏导等方面,10团司法所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深入调查了解双方的纠纷缘由。调解员首先稳定学生情绪,突发事件总会有意或无意给当事人和周围同学带来一定的心理影响。在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员细致耐心地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学生正确看待事情,稳定学生情绪。

在了解事发经过以及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倾注真情,从“理”和“情”的角度向双方家长进行反复地疏导讲解,希望家长认真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同学情谊,两个孩子未来几年还要一起在学校读书,如果不妥善处理本次纠纷,恐伤害同学情谊,影响俩人今后的学习。且两个孩子正处于身心的发育期,塑造品格非常关键,切莫因小失大,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调解员积极向当事人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讲明利害关系,特别是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成长的关键期,家长应该调整教育方式,不可一味溺爱,要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若犯错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并积极改正。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明确韦某儿子存在对谭某女儿的侵权行为和事实,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造成损害后,法律明确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一位监护人都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韦某赔偿谭某女儿医药费、营养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合计 2500元。双方均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相互表示谅解。至此,该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调解员温馨提醒:青春期,是让家长和学生自身都很迷茫和困惑的话题,学生叛逆,容易冲动。这期间,无论校方还是家长,都要及时关注孩子动态,对发现有类似苗头的应及时予以教育疏导,同时应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法律观念,避免类似案件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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