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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11-1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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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财务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阿拉尔垦区司法局、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师市司法局财务管理,规范内部财务控制和财务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更好地保障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64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徇私舞弊预防腐败行为,提高履行职能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师市司法局机关、垦区司法局、各司法所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科学理财,讲求工作绩效;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统筹兼顾;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导、控制和监督各项财务活动;全面、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司法局财务管理工作在局党领导下开展。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办公室(财务装备科)(以下简称“财装科”)的局领导对财务活动负具体领导责任,财装科负责人承担具体监督、管理责任,财装科负责报销单据审核、记账、支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财装科是司法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监督,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局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合理编制、审核并汇总司法局经费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及时、准确、完整编制部门决算;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做好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工作;

)对司法局机关各部门、垦区司法局、各司法所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部门应协助财装科共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规定,强化本部门财务纪律意识;

(二)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各项资金;

(四)对本部门成员参与的经济活动、提供的报销凭证真实性负责,对应收、应付、暂存、暂付款项等经济业务负责到底,及时清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局财务工作,接受师市财政、审计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根据职责任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其他收入、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编报。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法》和师局要求的编制办法及程序进行,并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准确、统一完整、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财装科是司法局部门预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同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各部门应按要求配合财装科做好本部门下年度的预算工作。

 第十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根据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等因素进行编制。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编制人数、单位实有人员情况以及兵团财政局核准的定额标准,结合资产占用情况,通过定员定额、实物定额等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列入项目支出的各项司法行政业务专项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司法行政业务需要、事业发展目标,结合相关标准和规划合理编制。

 第十一条 各项目经费申报部门要做好项目经费测算、设定绩效目标、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项目申报部门编制的预算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装科汇总审核。

财装科对经费预算方案汇总、审核并报局党会审定。

第十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须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师局审批。项目经费应单独申报预算,同时确定项目责任人,提供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以及绩效目标等资料。

第十 根据师市相关规定,预决算及相关财务信息师市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依法社会公开。

 

第三章   收支业务管理

 第十 司法局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财装科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入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  根据审批权限、预算批复、执行方案、开支范围、费用标准等规定,财装科对各部门经费开支科目的准确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票据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结算。

第十  各部门是本部门经费执行的主体,对经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规定的财务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及时报销。所有发票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必须签字,并简要写明办事理由。

第十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在职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离退休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人员经费由政治处、财装按照人事、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的政策和流程,纳入工资统发,办理经费划转、扣缴手续。

(二)经常性支出的水电费、暖气费、物业费由办公室(或司法所)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签批后据实结算。

 (三)除上述经费支出以外的审批权限: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局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时签审(当分管财务工作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是同一人时,还需主管领导签审);1万元以上需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由分管业务局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主要领导联签审批。

局主要领导的差旅费由分管工作局领导签批,分管财工作局领导的差旅费由局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 差旅费严格按《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35号的标准实行实报实销。

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部门出差必须事前请示业务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到办公室开师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附件1),业务分管局领导是公务出差审批、差旅费审核监督的第一责任人,从严控制本部门出差人数和天数;杜绝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的要求,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

科级及以下的干警出差、培训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需事前书面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并购买公务机票,非公务机票必须出具购票同一时点所购机票比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https://app.gpticket.org)票价低的截图。如时间紧急,也可先电话请示,事后补书面请示,否则只能按火车硬卧报销。

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若团场公务接待,给团场交纳伙食费(如团场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无标准的餐按照日伙食费补助费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费标准的40%交纳),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若自行在饭店就餐,索要税务发票,若无税务发票的,由饭店开具普通收据并盖饭店印章,报差费时务必附税务发票或饭店收据(盖章,并注明日期和就餐人姓名)、打印的网络付款记录。严禁现金支付,如果只能用现金支付请附说明,相关领导签字。以上手续不全者不予报销。

第十 会议费。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党办发〔20183号)规定执行。会议计划及经费预算由业务部门草拟并填写《师市司法局会议费审批表》(附件2),经财装初审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

培训费。按照《兵团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兵财行〔201797号)文件规定执行。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由业务部门草拟并填写《师市司法局培训费审批表》(附件3),经财装初审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

会议费和培训费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审批表(附件2或附件3)、会议通知或培训文件、参会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十条 公务接待费是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由业务科室填写《第一师司法局接待审批单》(附件4)履行审批程序后安排公务接待,标准80元/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报销时应提供审批后的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4)、接待清单(附件5)或加班工作餐(附件6)、接待函或电话通知单、餐费发票、消费清单。

业务接待费发生后,经办部门必须一周内办理结账相关手续。

二十一 车辆维修、保养、装饰必须填写《第一师司法局车辆维修审批单》(附件7),经办公室审核、登记,按经费审批权限签批后方可办理。

二十二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有关财务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办理支出报销手续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履行事前审批、采购、合同签订等前程序。

 二十三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以及零星公务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

应当使用而实际支付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严禁现金支付,可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截图打印支付记录,写无法使用公务卡说明经局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二十四 履行经费结算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办理,并提供发票、发票清单、请示报告(品种多请附预算清单)、党组会纪要、询价汇总表(附件8,三人以上签字并盖公章,如司法所人员不够可找团纪委人员或局相关部门)、三家以上报价单、合同(如零星采购不用)、验收单或送货单(验收必须填写验收意见,两人以上签字并盖公章)等原始单据作为附件。各项经费报销时需要的相关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全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手续,无法补齐手续的,财装科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责任由所在部门及经办人承担。

第二十  各项经费支出应按照年度计划执行,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报销手续,原则上差旅费、培训费发生后必须一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其他费用产生后应在三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办理跨年结算,9月至12月开具的发票应于年底前履行报销手续。每年1210日为年度经费结算截止日期。12月份产生确实无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的经费支出事项,报销时限可延至次年3月。因部门和个人原因延误报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四章  项目管理

二十  项目分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化项目、装备项目、其他项目。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为保障司法行政业务活动的各类房屋建设及相配套的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等项目。

(二)信息化项目,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化水平为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等购置、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

(三)装备项目,指在开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宣传、行政诉讼、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业务时需要采购配备的各项专用设备和仪器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主要指除上述三个项目以外的其他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十  项目实施

基础建设项目的申报、选址、地形图审核、地质勘察、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造价、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财装科要切实完善和严格执行基础建设项目资金收付制度,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和兵团党委、师市党委、师市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资金收付程序。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市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师市党办发电[2017]84),坚持“七没有”原则,即:没有预算安排的不能付款;没有发改委项目批复的项目资金不能付款;没有经过统采招标的不能付款;没有进度、验收或进度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付款;没有符合合同要求的不能付款;没有经过会议通过的不能付款;没有局长和财务分管领导领导双联签字的不能付款。

基础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或信息化建设项目付款需依照项目合同流程严格执行,若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申请付款时填报《第一师司法局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件9),由申请单位及单位代表签章,依次通过项目经办人、财务部门、财务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方能付款。若项目为招标项目,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相应凭证。

(四)装备项目和其他项目按相关采购业务流程办理。

 二十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建档的原则,项目结束后所有档案资料必须由建设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归档,按期交档案室集中保管存放。

 

第五章  采购业务管理

二十 采购预算管理。业务部门按年度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每年10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并填报《师市司法局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附件10),经分管局领导签批,交财装科初审汇总,由分管装财工作局领导、主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师市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未申报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的项目下一年度不安排采购。

 采购业务包括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和涉密项目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师市财政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二)非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师财政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涉密项目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涉及国家秘密或我局工作秘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成立采购小组负责采购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财装科、办公室、政治处、法宣科、基层科、社矫科、法援律公科、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常设成员,各司法所主要负责人根据采购任务需要为临时成员,采购小组根据采购内容不同,由上述相关部门3人以上组成,具体负责办理采购业务日常工作。

三十二  职责分工

(一)采购小组职责包括:

1、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局工程建设类、服务类、货物类各项采购活动;

2、负责采购方式的拟定、变更及申报工作;

3、负责规范采购工作流程,根据需要细化编制等工作;

4、负责各项采购工作过程的协调、沟通等工作;

5、负责协调、沟通造价咨询公司对财政局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类、装修类采购项目做控制价及结算价等相关工作;

6、负责组织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汇总、备案等工作;

7、全面掌握了解各类物资的供应和使用情况,保质保量、及时保障供给;

8、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定,廉洁奉公、高效服务、厉行节约。

(二)采购需求部门职责包括:

1、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申请。

零星日常办公用品及电子产品消耗品采购。各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15日报采购计划,填写《第一师司法局日常办公用品申购审批单》(附件11-1),临时购物填写《第一师司法局临时购物审批单》(附件11-2),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逐级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汇总组织实施采购。

除日常办公用品及消耗品以外的采购需求,应采取一事一请示的方式进行,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签批后,按师市相关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单价1000元以上固定资产采购需报财装科办理资产申报手续,经师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需签定合同的采购业务确定供应商后及时签定合同,采购业务执行完毕,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进行验收,必须两人以上签字并盖章。

(四)法制办对合同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六章  食堂内控管理制度

 机关食堂实行账、钱、物分开管理,分别安排专人负责,由办公室负责食堂日常管理,财装科负责食堂成本核算、台账建立,各项收支按相关规定做到日清月结。

办公室与炊事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并列出购物清单。

经过市场询价后,选取三家及以上信誉良好、大宗物资供应商供应食材,进行比价定点采购,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购进的食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情况由办公室、财装科、厨师各派一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无误后分别在货物签收单或购物发票上签字确认,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对检查验收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材料交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加工。

食堂库房建立入库、出库登记,月末进行盘点。

每月15日由财装科出纳负责按标准收取个人伙食费,并公示。

 

第七章 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和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控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模,暂付或者预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按照兵团财政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兵财资管201858号)执行。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流程,按照兵团财政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资管〔2018〕59号)执行。

  资产使用部门与财装科要紧密配合,切实把好买、用、管三关,使固定资产达到三符一清,即: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家底清楚。

  财装科每年进行一次资产账目核对及盘点工作,发现账物、账账、账表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因个人原因丢失、损坏的,如照相机、电脑等,有关责任人按价赔偿。

四十二  工作岗位调整、调出及退休的人员,应将配发使用的固定资产交回并填写《师市司法局退休、调离人员办理手续清单》(附件12,经财装科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政治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应缴财政款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不得将应当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应付及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本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告是反映本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财务分析是依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内容包括资产负债的情况、收入支出状况、经费构成、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绩效考评等。

四十六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决算制度等有关规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师市财政局,编报口径与财政部门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票据印章管理

  必须按照局票据管理中心规定使用的兵团财政票据。

票据填制内容要完整。禁止使用自制或私自印制的票据,禁止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禁止虚开票据金额,禁止撕撤空白票据,禁止乱填项目或用途,作废票据必须全联齐全。

   财务印鉴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印鉴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稽核人员管理,法人私章由出纳管理,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自己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不得随意转交他人。法人印章保管人员要设立印章使用登记本。

(三)因工作调整,要转交印章的,需经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办理交接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四十九  稽核岗位职责

(一)加强司法局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负责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的稽核工作,严格部门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做到“无预算不列支,无预算不采购”合理调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单位职能工作有序开展。

(三)熟悉会计制度、财经法规、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熟练掌握财务业务、明晰资金渠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稽核和监督。

(四)负责年度预算、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项业务内容的稽核工作。按月对账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负责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业务部门对接和联络,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六)负责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效果,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七)做好财务、资产、债权债务及档案管理工作,严格财务保密纪律。

(八)组织财务人员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全局工作。

五十  核算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会计法》、《新政府会计制度》,执行各项财政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三)根据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地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做到凭证齐全,使用会计科目准确,反映内容真实清楚,数据正确,手续完备。

(四)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按照规定进行逐笔分析,提出建议。

(五)经常清理往来款项,避免呆账、坏账的发生,对往来款项进行逐笔分析,提出建议。

(六)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归档。

(七)对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五十一 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保证现金的支付和安全

(二)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存款、取款、转账和缴

款,手续要齐备。

(三)做到收入有凭、支出有据。发现不真实、不合法

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发现记载不全、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四)认真核对平台支付每笔业务金额、收款方信息,以免支付信息录错。

(五)积极配合会计人员处理好各项会计事务,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定期与核算会计核对余额,接受会计监督。

完成本部门社保、公积金、税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系统操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十一  检查与监督

五十  司法局建立实施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合规合法、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止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履行职能的效率和效果。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十  强化内部监督,财装科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五十  对在经费使用审批过程中违规办理,弄虚作假、欺瞒领导、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和局领导责任。

 

十二     则

五十   本财务管办法定由司法局办公室(财务装备科)负责解释。

五十   制度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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