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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1-2021-00019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征收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征收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稽核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实施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即时办理

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

0997-4621371

投诉电话

0997-462093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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