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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1-2021-00018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提出的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签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定,作出认定结果。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批准核准劳务派遣的,发放许可证,明确许可范围。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培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75166

投诉电话

0997-467516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将《行政审批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受理;申请资料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即时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并将《行政审批延期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送达责任:应当自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实施对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75178

投诉电话

0997-467521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兵、师人社行政部门制定。坚持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
2.审查责任: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告,通知该学校按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应按规定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实施对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75178

投诉电话

0997-467521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提出的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签,作出认定结果。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核准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仲裁办或劳动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实施对象

法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75166

投诉电话

0997-467516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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