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1-2021-00018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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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 | ||||||||||
咨询电话 | 0997-4675166 | 投诉电话 | 0997-4675166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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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将《行政审批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受理;申请资料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即时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
实施对象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
咨询电话 | 0997-4675178 | 投诉电话 | 0997-4675210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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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兵、师人社行政部门制定。坚持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
实施对象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 | ||||||||||
咨询电话 | 0997-4675178 | 投诉电话 | 0997-4675210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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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 | ||||||||||
咨询电话 | 0997-4675166 | 投诉电话 | 0997-4675166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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