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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1-2021-00017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第2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医保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承诺时限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咨询电话

0997-4675166

投诉电话

0997-467516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即办):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并对其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2.决定责任(即办):经查实后,做出对该单位征收滞纳金的决定。                                                                                            
3.执行责任(即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对其征收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即办):对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复核是否缴纳滞纳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医保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承诺时限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咨询电话

0997-4621371

投诉电话

0997-4620939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欠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进行运作。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医保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承诺时限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咨询电话

0997-4621371

投诉电话

0997-4620939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承诺时限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咨询电话

0997-4675166

投诉电话

0997-467516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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