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1-2021-00017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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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第2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
责任事项 |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医保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 承诺时限 |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 |||||||||||
咨询电话 | 0997-4675166 | 投诉电话 | 0997-4675166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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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即办):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并对其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医保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 承诺时限 |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 |||||||||||
咨询电话 | 0997-4621371 | 投诉电话 | 0997-4620939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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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医保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 承诺时限 |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 |||||||||||
咨询电话 | 0997-4621371 | 投诉电话 | 0997-4620939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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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 承诺时限 |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 |||||||||||
咨询电话 | 0997-4675166 | 投诉电话 | 0997-4675166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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