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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1-2021-00016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3-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实施对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日内

承诺时限

5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75178

投诉电话

0997-467521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巡视检查或者及其他部门转来的违法案件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处置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理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责令改正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移送责任: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限期整改指令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4.事后管理责任:依照生效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医疗保障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责任事项

1.告知权力义务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进行检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医保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本)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本)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医保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21371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20937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2001年5月18日实施)第三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医保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75166

投诉电话

0997-467516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2.处置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被投诉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案件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实施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日内

承诺时限

5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75178

投诉电话

0997-467521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兵劳发〔1997〕27号)第六条:“组织管理。兵团劳动局综合管理全兵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兵团行业、师(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实施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日内

承诺时限

5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75178

投诉电话

0997-467521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6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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