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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1-2021-00014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1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以及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告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决定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单位、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取缔。”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社部令第22号)第20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第24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采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33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101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医保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承诺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事后监管责任: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医保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97-4667003

投诉电话

0997-466700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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