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1-2021-00013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人社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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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人社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填报单位:师市人社局 | 填报时间:2020年10月19日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42条第2款、第18条第二款、第20条、第21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第19条第2款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劳部发[1996]29号)(2010年11月12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24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更换职业、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第二十九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5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9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10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1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12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1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1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8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27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16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84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1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7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84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3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87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88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5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6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以及延迟缴纳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2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0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39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劳动法》第89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或其他物品等侵犯劳动者财产权行为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第三十三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劳动法》第94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3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1 | 行政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2 | 行政处罚 |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44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5 | 行政处罚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6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采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33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劳动法》第90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劳动法》第101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49 | 行政处罚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50 | 行政处罚 |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51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52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五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53 | 行政检查 |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54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55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本)第七十七条 | 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56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57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58 | 行政检查 |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五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59 | 行政检查 |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60 | 行政检查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四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61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62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兵劳发〔1997〕27号)第六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63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6条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64 | 行政强制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65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66 | 行政强制 |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67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第2款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68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69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70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71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 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
72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六十一条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