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1-2023-00028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机构职能 | |
关键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厅字〔2019〕67 号) 和《师市党委办公室 师市办公室印发<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19〕4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师行政工作部门,阿拉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 阿拉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兵团党委的决策部署以及 师市党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 策,拟订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政策和措施并组 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师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师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 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并组 织落实集聚人才人口安置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师市劳动者的就业 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 技能人才、连队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 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 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 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 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职工队伍管理,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推进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 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 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 师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师市级表彰等工作,根 据授权承办以师市党委、师市名义开展的师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落实兵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 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 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
(十一)推动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实施师市集聚人才人口专项工作,拟定落实师 市集聚人才人口各项政策措施。
(十三)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改革工作,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 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 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 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依法行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
(十五)与师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优 惠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毕 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人事管理科)。负责部门文电、会务、机要、 档案、信息、财务、修志、政务公开、保密、后勤、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和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监察工作;拟订本系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表彰制度;承办以师市党委、师市名义开展的兵团级表彰奖励活动;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承担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招聘工作; 管理师市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负责企业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师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市场工资价位政策;负责师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审核审定;制定师市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负责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师市专家的选拔推荐;承办调配事宜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组织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师市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等级工人考核相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二)聚人就业促进科。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制定师市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下达促进就业目标任务和职工培训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师市各项公共就业专项活动;制 定师市职业技能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师市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和指导工作;负责师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团(镇、乡)具体招收、安置农村劳动力 和高校毕业生;组织安排“三支一扶”赴基层工作;承办师市向 南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聚人才人口日常业务;汇总、梳理 兵团及师市制定的各项集聚人才人口政策;审核规范团镇、企业 对外发布的集聚人才人口相关政策;协调各部门落实集聚人才人 口的各项政策。
(三)社会保险科(政策法规科)。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工伤及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师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工作,以 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等 工作;负责师市离退休人员待遇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员福 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对本级社保经办 机构和社保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事项;拟订统筹本区 工伤、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 传及督促检查贯彻情况;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 证工作;负责本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制定师 市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并进 行监督检查,指导劳动监察工作;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师市职工群众 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 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统筹 职工队伍管理;负责师市劳动关系的调整与指导;组织实施师市 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聘用合同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劳 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承办劳动用工备 案工作;负责对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工作;承办劳 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牵头协调师市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
第五条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 15 名,其中: 处级领导职数 4 名,科级领导职数 5 名。
第六条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师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 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