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021-2022-00056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4-0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 | |
| 关键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师人社〔2022〕罚告字第 002 号
被行政处罚人:阿拉尔市日日鲜便利店
案由:使用童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查,阿拉尔市日日鲜便利店于2021年11月招用员工钦云鹤和向志宏,招用时阿拉尔市日日鲜便利店未核查钦云鹤和向志宏身份证,被招录时钦云鹤和向志宏未满十六周岁(钦云鹤出生日期为2006年3月2日,向志宏出生日期为2006年6月16日),阿拉尔市日日鲜便利店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以上事实有阿拉尔市日日鲜便利店经营者李炜、钦云鹤、向志宏的笔录为证。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第一师财政局办理交款(收款人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财政局。收款人账号:65001692100052504716。收款人开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尔支行。用途:日日鲜劳动保障监察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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