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021-2021-00047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3-0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 | |
| 关键词: | |||
一师社保局开展违规领取养老金追缴行动
一师社保局开展违规领取养老金追缴行动
“不该得的,我们应该,也一定会全额退还”师市七团退休职工褚某亲属在电话中说到。
一师社保局在开展违规领取养老金追缴行动中,通过大数据核查比对,筛查出师市七团职工褚某疑似存在死亡冒领职工养老金行为。经查,褚某系上海支疆人员,为第一师七团职工,1990年3月起在师市社保局领取退休养老待遇,随后回沪,2020年7月在上海去世。去世后,褚某亲属没有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继续冒领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养老金13820元,褚某亲属须退还冒领养老金。
因褚某留存联系方式现已联系不上,七团社保工作人员通过派出所多方走访,找到其亲属联系方式,联系其亲属并邮寄《告知书》和《催缴通知书》,要求褚某亲属办理死亡注销和丧抚费申报工作。其亲属表示“不知道还需办理这个事,我们马上准备相关资料给你们寄过去,这是我们不该得的”。褚某亲属积极配合工作,近日冒领的养老金1.38万元转到了一师社保基金账户,工作人员也及时办理了褚某的丧葬抚恤金业务。
一师社保局局长黄荣表示,对社保待遇冒领现象进行稽核、追查一直是社保经办机构工作的重难点。辖区有的参保人员去世好长时间,也没有进行死亡登记和账户注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注销就会导致已去世人员的亲属可以继续冒领养老金。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冒领养老金这种行为,看似“占便宜”,实则“吃大亏”。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荣局长指出,为有效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一师社保经办机构要从工作制度层面上织密保障网,加强各类疑点数据核查力度,坚决杜绝冒领社保待遇行为;从监督管理层面上加大社保基金反欺诈打击力度,依法监督检查,同时加大非现场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督管理各项措施;从数据层面上加强与公安、民政、医院等部门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养老待遇享有者的生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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