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qsljdb-2021-00097 |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21-02-2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财务公开 | |
| 关键词: | |||
青松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力保障街道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师市相关财政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务管理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遵守法规、严格管理、合理开支、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条 依法对师市财政预算及相关部门拨入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或政策性代收代支资金(低保金、高龄补贴等)及下级工会缴纳的工会会费、各级党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另设账户。
第二章 财务工作制度
第三条 街道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建全完善、指导监督各项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街道实施财务联签制度,逐级审核,层层把关。
第五条 各科室(社区)未经批准不得以科室(社区)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各科室、社区不得私设“小金库”,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务人员根据财政预算的具体要求,按照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部门预算,预算草案经街道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
第七条 财经领导小组将财务预算内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方案。
第八条 财经领导小组接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批复后,及时上报街道党工委,同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街道财务人员按照全年预算方案,每月在财经领导小组会上汇报各项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财经领导小组根据资金余额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 公用经费报销流程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经办人持街道主要负责领导及分管财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的文件请示原件、发票记账联,由报账会计审核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十一条 发票必须有经办人、科室(社区)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街道主要负责领导签字后才能报销。其中经办人和科室(社区)负责人对发票内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并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说明义务,所有签字人员根据分工不同对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前,实行逐级审批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不允许先支后报。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设置审批权限:单次开支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经费使用由分管委员审批;单次开支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经费使用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单次开支在10000元以上(包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需通过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单次开支20000元以上(包含20000元)须通过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会后凭研究问题的会议纪要、询价资料、政府采购货物(工程)验收单,开展工作的文件依据等到财务办公室报账。
第十三条 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由街道主要负责领导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策性代收代支资金(低保金、高龄补贴、固定数额慰问金等),由科室(社区)按文件提供相关资料,财务人员根据文件核实数额,经科室(社区)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负责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发放。
第十五条 列入街道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含上级拨款)、从师市及有关部门争取的预算外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确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方向支出,使用程序按本制度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留固定资产使用清单,财务室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负责每年固定资产的录入,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经批准调出的固定资产,调出时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根据有关规定销账。
(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本单位同意,街道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部门妥善保存,财务备案。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因使用、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必须书面报告街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该项固定资产原价的30%-60%。
(五)固定资产处置(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本单位固定资产需要处置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申请表,经科室(社区)负责人签名交街道财务室审核后,报街道财务分管领导和街道主要负责领导审批。
(六)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如有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
(七)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由各单位内勤统一保管,使用和归还专门的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低值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物品;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易耗物品。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办理入库验收手续,设立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出入库登记管理。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师市财购发〔2020〕72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兵财库〔2020〕106号)和《关于公布师市2021年度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通知》(师市财购发〔2020〕750号)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必须交财政局采购办统一办理,按规定由政府采购机构集中进行采购。师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21年度第一师阿拉尔市工程、装饰装修等10类定点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通过“二次议价”方式采购。其余采购项目均通过政采云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由办公经费和专项资金列支的统采项目,需由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街道党工委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本年度原则不做调整。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及公用经费统采的项目,由财务人员根据各科室(社区)请示,向师市财政局采购办办理统采手续,按师市财政局采购办意见办理。
第八章 原始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发票须按规定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费用报销必须有正规的机打发票,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印章齐全,不能涂改。自开出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销,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规范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用于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收据用途,不得出借、转让、代开。
第二十六条 应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要妥善存放,不得遗失;作废票据应完整地保存各联,加盖作废图章,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档案长期保存,主要包括科室(社区)财务工作的原始资料(财务工作文件、拨付文件,支出使用文件、报告、报单、票据复印件等),做到一事一存。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是重要的档案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和会议纪录本。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街道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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