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3-00067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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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团场(镇)、托喀依乡:
现将《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24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依据《关于印发〈兵团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兵乡振发〔2022〕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师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帮扶成效,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和兵团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师市党委统战部(民宗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管理的其它衔接资金项目,按其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由团场(镇)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任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提出衔接资金项目,经师市乡村振兴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建设范围,对监测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向符合各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支持培育脱贫团场(镇)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连队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必须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紧密关联,根据2021—2022年实施情况,衔接资金项目支持产业发展。严禁将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企业亏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以及未按规定纳入衔接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未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纳入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在项目谋划、入库、编制文本、项目实施全程,要坚持职工群众参与,以公示、调查问卷、座谈会、入户等方式充分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意愿,把带动职工群众就业增收作为项目谋划和实施的重要前提和主要目标,坚决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简单发钱发物。要切实做到项目精准安排、过程规范公开、实施突出绩效。
第二章 项目安排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主体。团场(镇)是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谋划、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报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竣工验收、后期管护、资产管理、收益分配、日常监管、公告公示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项目储备管理。师市党委统战部,师市发改委、乡村振兴局要指导团场(镇)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行业部门审核把关,委托或者邀请专业机构对团场(镇)入库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审定,经师市分管领导同意,指导团场(镇)完成项目库备案、入库工作。
第九条 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初设编报。团场(镇)根据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经师市同意后,匹配项目衔接资金,加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经团镇有关会议审核后,按照规定公示后,报送师市相关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绩效情况。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库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类别、建设起止年限、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受益对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投资情况:包括计划投资总额、投资具体来源和资金规模等。
(三)绩效情况:包括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
项目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衔接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奖励补助、以工代赈等方式,不得采取债权类投资方式。
第十条 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审核、项目可研、初设审批。师市乡村振兴局应自收到团场(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师市乡村振兴局给予审核批复;自收到项目可研、初设1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团镇应按照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存在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变更幅度超过批复规模10%以上、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等情况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衔接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按照连队(村)“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方式由连队(村)组织自行实施。连队(村)组织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职工群众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执行兵团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兵发改基础发〔2021〕28号)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团镇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向师市乡村振兴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利益联结机制、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评估、申请事项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利益联结机制和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资产归属、后期管护机制、验收结论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公告项目实施结果。
乡村振兴局在收到验收申请20日内,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相关合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竣工复核验收,并出具竣工复核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资产管理。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兵团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资产后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函〔2021〕44号)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按、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
第十五条 团场(镇)负责及时将衔接资全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团场(镇)负责衔接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项目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做好各级衔接资金分配使用、团场(镇)项目库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收益分配、后期管护、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公告公示工作。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师市、团场(镇)各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均逐级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纳入团场(镇)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库的项目,由团场(镇)、涉及的连队公示。经师市审定的项目库由团场(镇)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团场(镇)、连队(村)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四)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五)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示公告应包括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方式。师市乡村振兴局分别在师市政务网站公开。
团场(镇)、连队(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团场(镇)、连队(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街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师市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团场(镇)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二十条 强化项目监管。师市乡村振兴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团场(镇)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街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团镇项目主管科室不少于10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团场(镇)、连队(村)要切实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职工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师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