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3-00022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兵团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推进农业绿色全面转型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6号),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新兵党发〔2023〕1号),按照2023年兵团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兵团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工作,客观分析兵团及各师市农业绿色发展水平和进展,科学引导推进兵团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以绿色化引领带动农业现代化,遵照国家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师市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情况年度动态评价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工作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水平与工作评价相结合、整体与地方特色相结合、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周期 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数据来源以评价年份统计数据为主,部分指标可综合或平均近五年的统计数据。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农业资源节约保育、农业产地环境治理、农业生态系统修复、绿色低碳产业链发展、连队生活富裕美好、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等农业绿色发展关键领域等。
(一)农业资源节约保育。重点评价耕地质量、农业用水效率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农业资源环境管控能力。
(二)农业产地环境治理。重点评价化肥农药减量、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农业产地环境治理。
(三)农业生态系统修复。重点评价受污染耕地治理、林草覆盖、水土流失治理等方面的情况,反映保护修复农业生态系统状况。
(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重点评价绿色农产品供给能力、绿色流通体系、绿色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情况,反映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水平。
(五)连队生活富裕美好。重点评价连队收入、连队人居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反映绿色发展增进民生福祉。
(六)绿色支撑保障体系。重点评价从政府支撑、科技支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反映绿色支撑保障能力。
(七)加扣分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兵团党委、兵团及兵团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经验推广或通报批评等情况,分别给予加扣分。加分、扣分事项,分别不超过5分。
第六条 评价等级 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级。
第七条 评分方法 根据数据核实和日常工作情况,按照兵团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分标准,对各师市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进行评分。
第八条 完成时间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评价发布 评价结果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实施
第十条 组织领导 兵团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兵团有关部门组织兵团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工作。师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师市范围内的自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数据报送 师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兵团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收集相关数据、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年8月底前以师市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送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注:当年无法统计或统计不完整的数据,如地膜回收率等指标可采用上一年度末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 兵团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价办法对各师市报送的基础数据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兵团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形成兵团评价结果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结果应用 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师市给予表扬激励。在政策支持和项目安排方面予以倾斜。推动将评价结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根据评价结果,查找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主要短板和问题不足,积极引导各师市高质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工作要求 评价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各师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兵团农业农村部门将按照程序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
相关连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