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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2-00064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政策
关键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探索更加符合生产需求、高效、便捷、利民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模式,强化应用导向,现计划在兵团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兵团党委部署要求,坚持“稳粮、优棉、强果、兴畜、促特色”总思路,立足强化应用导向、优化补贴兑付方式,通过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引导购机者坚持购 置与应用并重,切实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机械化夯实装备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稳中求进。保持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紧密衔接,结合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优化政策措施。

坚持优化分档、优机优补。坚持实事求是,动态调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品目。补贴资金重点保障短板领域优机需要,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

坚持应用导向、优化兑付。聚焦农机作业能力提升,在农机购置、应用环节分步兑付补贴,确保购置与应用并重的政策导向得到有效体现。

坚持系统谋划、试点先行。统筹兼顾农业机械化工作基础、积极性、物质技术条件及政策执行效果因素,选择有意愿、有条件的5个师市,以能够开展信息化监测的自走式高价值农业机械为重点,坚持购机者自愿参加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后,再择机逐步扩大至兵团范围。

三、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试点范围

在兵团选择农业机械化工作基础较好、组织实施能力较强、资金兑付进度较快、资金使用规范、具备较强信息化监测能力的一师阿拉尔市、三师图木舒克市、六师五家渠市、七师胡杨河市、八师石河子市等5个师市开展试点。

五、试点机具

在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纳入“三合一 ”管理的具备作 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中选取,主要为60马 力以上拖拉机(含履带式)、喂入量3公斤及以上谷物联合 收割机(履带式喂入量2公斤以上)、工作幅宽3行及以上 玉米收获机、工作行数3行以上棉花收获机、割幅0.9米及以上青(黄)饲料收获机等品目的机械装备。

六、试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与《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一致。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七、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及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2022年试点资金1亿元。

(二)补贴标准。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以主流机型一个作业年度的平均作业面积为基础,逐个档次确定相关机具补贴兑付的作业面积标准,分四年兑付当年购机验收合格后兑付90%补贴资金,第二年达到年度作业面积标准后再兑付10%,第三、第四年达到年度作业面积标准后,每年按照定额补贴标准的8%给予激励补贴。

(三)兑付方式。纳入试点范围的机具实行与作业量挂钩的分年度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即试点师市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以主流机型一个作业年度的平均作业面积为基础,逐个档次确定相关机具补贴兑付的作业面积标准(详见下表),分四年兑付。当年购机验收合格后兑付90%补贴资金,第二年达到年度作业面积标准后再兑付10%,第三、第四年达到年度作业面积标准后,每年按照定额补贴标准的8%给予激励补贴,购机者可将激励补贴用于机具维修、存放设施设备条件改善等方面,强化应用综合保障。


序号

 

档次

年度作业

量标准

1

拖拉机(含履带

 )

60马力≤功率<100马力

≥2000亩

2


100马力<功率

≥3000亩

3

 

谷物联合收割机

(含履带式)

3公斤(履带式2公斤)≤喂入量<5公斤

≥500亩

4


5公斤≤喂入量<7公斤

≥700亩

5


7公斤≤喂入量

≥1000亩

6

玉米收获机

3行≤工作幅宽<5行

≥500亩

7


5行≤工作幅宽

≥1000亩

8

采棉机

3行≤工作行数<5行

≥1000亩

9


5行≤工作行数

≥2000亩

10

(黄)饲料收获 

0.9米≤割幅<2米

≥700亩

11


2米≤割幅

≥1000亩



     八、 办理流程

(一)二维码和物联网终端安装。纳入试点范围的机具只按“三合一 ”方式办理,对于新购机具,农机制造生产企业在机具出厂前均需加装二维码和通过权威机构的国家计量 认证(CMA)的北斗物智能监测终端,按要求完成机具二维码生成、打印、安装以及物联网设备与机具的绑定,对接“三合一 ”系统通信协议,并登录相关农机物联网开发者平台添加安装的北斗定位终端,确保安装在农机上的北斗定位终端数据传输对接成功。农机生产企业承诺物联网设备向物联网平台传输数据信息的能力不少于5年(自购机之日起计), 因数据信息无法及时准确传输到平台引起的纠纷由农机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八、 办理流程

(二)购机者提交补贴信息。购机者登录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APP(以下简称“APP”),开始补贴申请流程。为确保申请成功受理,购机者务必真实填报信息和上传图片。

1.身份认证。购机者为个人的,上传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图片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图片。

2.添加申请补贴机具信息。购机者通过扫描机具二维码,添加和完善产品(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等机具信息。

3.添加申请补贴机具相关照片等资料。本人身份证件与所购机具二维码铭牌合影(简称“证牌合影”)、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或行驶证等照片资料。

4.添加购买信息等。首先选择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发票,然后通过拍照识别购机发票,添加和完善发票信息。

5.牌证机具监理信息比对。输入牌证机具的登记证书编号牌照号码、所有人、所有人证件号等信息,与所购牌证机具监理信息自动比对,比对一致进入下一环节。

6.确认提交。购机者完成上述流程后点击提交申请信息。

(三)资料审核。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 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办理服务 系统或APP中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流 程;审核不通过的,将原因一次性反馈购机者。购机者补充完善后,可在APP中重新提交。

1.购机者信息审核:购机者为个人的,主要审核证牌合影、人证合影、购机发票中购机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 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主要审核证牌合影、人证合影中法人代表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一致,购机发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 构代码是否一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图片与购机者填报的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所有人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一致。

2.机具信息审核:主要审核产品铭牌图片、发动机铭牌图片和机架钢印图片与购机发票中产品名称、产品及发动机型号、产品(出厂)编号及上传至系统中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

3.发票信息审核:主要审核购机发票内容的完整性、购 机发票图片与购机者填报的信息中购机日期、产品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购机者现场信息确认。

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 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一卡通”或其他银行卡(折)、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1套等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现场信息确认过程中,农机主管部门要查看购机者本人(法定代 表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的开户名与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姓名(组织名称)是否一致。查看通过后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五)核验公示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团场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购机者可以在购机办理完牌证后即申请补贴,也可以在完成规定的作业面积后再申请补贴。对于购机办理完牌证后申请补贴的机具,应在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开展资料审核、相关核验和工作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业面积要求(以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如此期限内未达到作业面积,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及时在系统中做冻结处理,待达到作业面积后及时解除,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资金兑付。师市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 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完成资金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兵团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 期调度和发布各试点师市资金使用进度,按照《农业生产发 展资金管理办法》和《2021-20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 见》,将截至2022年11月30日,还未申请使用的试点资金,按需开展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

本方案中未详尽描述的事宜,均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 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兵团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九、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 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师市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师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强化闭环管理,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强化监督管理。转变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 加强对补贴机具作业轨迹的监测,对短期大批量、单户多台 套、长时间无作业轨迹、非作业季节大量作业等异常情形的 试点机具开展重点调查,如有违规情况按照《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 号)严肃处理。

(三)强化信息公开。试点师市农业农村局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连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补贴受益户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协调配合。各师市农业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承担好政策实施领导责任,负责对试点中关键环节的监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部门承担试点组织实施责任,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购机者自主自愿参与试点,对购机作业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农机产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要求履行承诺,并对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一切行为承担主体责任。物联网平台、二维码管理辅助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系统使用过程中所产生和收集的数据信息安全。

每年12月30日前,各试点单位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试点工作情况随农机购置补贴总结一 同报送兵团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


相关链接:云南  解读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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