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调整依据 | 调整情况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未取得检疫证明、病死病害、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或者屠宰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他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为其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等条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 | 行政处罚 | 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涂改、倒卖、出借、出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3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为非法行为提供屠宰场所和便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9 | 行政处罚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3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6 | 行政处罚 | 对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屠宰场吊销证件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对国家实族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进行预防免疫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2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7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8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9 | 行政处罚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6 | 行政处罚 | 对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0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2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3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4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5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6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8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0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1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2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4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5 | 行政处罚 |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8 | 行政处罚 | 对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带病的种畜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1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2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3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4 | 行政处罚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5 | 行政处罚 |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或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职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兽医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对国家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进行预防免疫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经许可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生产农药或生产假农药及生产农药许可证允许之外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违规生产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违法销售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种子违反包装、标签、经营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销售包装、标签、档案管理及备案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91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92 | 行政强制 | 对在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行政强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