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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1-00017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权限内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核发


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核发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大型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农业管理科
实施对象自然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辖区
共同实施部门公安机关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4673336投诉电话0997-467332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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