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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119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处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气象局承办机构第一师气象局
实施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0090投诉电话0997-46121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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