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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114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置和工程竣工验收

权力事项名称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置和工程竣工验收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责任事项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2日内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气象局承办机构第一师气象局
实施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0090投诉电话0997-46121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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