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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113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2月26日实施(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处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气象局承办机构第一师气象局
实施对象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0090投诉电话0997-46121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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