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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112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对施放气球活动的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涉及他人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2日之内作出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气象局承办机构第一师气象局
实施对象法定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0090投诉电话0997-46121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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