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112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审批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涉及他人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2日之内作出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气象局 |
实施对象 | 法定机关、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10090 | 投诉电话 | 0997-461212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