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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111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权力事项名称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1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施放气球资格认证》(正、副本);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施放气球资格认定修改意见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气象局承办机构第一师气象局
实施对象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0090投诉电话0997-46121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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