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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080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自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植物检疫工作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阶段: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
3、决定阶段: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送达阶段:按照约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师市农科所
实施对象自然人、法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辖区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4673331投诉电话0997-635046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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