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nyj-2020-00079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

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农科所
实施对象自然人、法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辖区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4673331投诉电话0997-6350463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