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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065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实施主体师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农业管理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实施对象农产品生产者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5日
咨询电话0997-6350463投诉电话0997-467332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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