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064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
责任事项 | 1、制定计划: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委托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检测责任:抽取样品,登记造册,进行检测, 3、通知责任:对检测不合格产品向被检查者发出“不合格产品通知单”,告知其有异议在5日之内向主管部门提请复核。 4、处置责任:对检测不合格的该批次产品封存处理,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处理。 5、公布责任:公布检查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牲畜养殖者、畜产品经营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