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062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学生饮用奶生产、加工、供应的监督管理,除按本条例执行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公告责任: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生鲜乳收购、生产、加工、销售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