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061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2、处置责任: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奶畜饲养者、生鲜乳生产收购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