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059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第26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2.审查阶段: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分别保存。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