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055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2.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分别保存。 4、其他责任:其他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动物养殖者、动物产品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