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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054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权力事项名称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责任事项1、下发催告通知书;
2、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下发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3、执行: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其他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实施对象乳品生产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0463投诉电话0997-467332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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