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054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
责任事项 | 1、下发催告通知书; 2、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下发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3、执行: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其他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乳品生产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