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049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农产品生产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