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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024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实施对象动物饲养者、动物诊疗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0463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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