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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020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生鲜乳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运输生鲜乳的;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的;
(三)收购、销售、购进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生鲜乳的。
第二十一条 禁止收购、销售、购进下列奶畜所产的生鲜乳: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二)患乳房炎或者其他传染病的;
(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来自封锁疫区的。禁止收购、销售、购进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或者掺杂掺假、变质的生鲜乳。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实施对象生鲜乳收购站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0463投诉电话0997-467332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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