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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0-00014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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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附件2





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承办机构

1行政许可权限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行政处罚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3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行政处罚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证或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收购生鲜乳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条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6行政处罚对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四十一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7行政处罚对未备案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8行政处罚对无证生产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农业管理科

9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接种的,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0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五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1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2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防疫合格证、未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未经检疫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3行政处罚对未附检疫证明屠宰经营运输动物,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参加动物展览演出比赛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4行政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5行政处罚对违反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6行政处罚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7行政处罚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合格兽药和器械,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防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八十二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8行政处罚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和监测检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19行政处罚对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0行政处罚对未经审批和已审批但不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1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规定、不落实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2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发现不主动召回或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产品、无标准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不符产品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3行政处罚对销售、推广未审定或鉴定的畜禽品种,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4行政处罚对违反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5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私自拆包分装、经营无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失效霉变的饲料,对销售饲料不落实购销台帐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6行政处罚对养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无产品标签或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自配料不遵守自配料使用规范,对外提供自配料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7行政处罚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销售种畜禽的、销售未附具标识的和伪造变造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8行政处罚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29行政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业管理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30行政处罚对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经济发展与乡村产业科

31行政处罚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业管理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32行政处罚对违反强制性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农业管理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33行政处罚对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农业管理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34行政处罚对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35行政处罚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农业管理科

36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不报告的处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37行政处罚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病原分离时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38行政处罚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39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0行政强制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1行政强制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2行政强制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3行政强制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4行政强制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5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6行政强制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7行政检查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8行政检查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49行政检查对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农业管理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0行政检查对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1行政检查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农业管理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2行政检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农业管理科

53行政奖励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三十八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4行政检查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5行政检查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6行政许可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四条第二款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7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8行政处罚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和怀卵新体的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59其他职权对渔业资源保护费的征收《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60行政处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61行政处罚对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62行政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63行政许可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农业管理科

64行政许可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农业管理科

65行政许可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农业农村局

66行政许可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67行政处罚对违反调运检疫规定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农业农村局

68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农村局

69行政检查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农业农村局

70行政检查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

71行政检查对农机维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农业管理科

72行政检查对农机作业质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农业管理科

73行政许可对拖拉机牌证的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农业管理科

74行政许可对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农业管理科

75行政许可对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农业管理科

76行政许可对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农业管理科

77行政许可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核准《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业管理科

78行政处罚对违章操作农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管理科

79行政裁决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管理科

80行政处罚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一师气象局

81行政处罚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或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一师气象局

82行政处罚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第一师气象局

83行政处罚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师气象局

84行政处罚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审查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第一师气象局

85行政处罚对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一条
第一师气象局

86行政处罚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第348号令)第十九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185号令)第18条
第一师气象局

87行政处罚对违反施放气球活动规定的处罚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第四十三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
第一师气象局

88行政处罚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200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 )第十六条第一师气象局

89行政处罚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一师气象局

90行政处罚对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发布或传播规定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第一师气象局

91行政处罚对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二十四条
第一师气象局

92行政处罚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第十七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第一师气象局

93行政处罚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行为的处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师气象局

94行政处罚对发现违反防雷资质管理或其他行政许可的行为的情形的处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师气象局

95行政处罚对违反防雷装置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第一师气象局

96行政许可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376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六条。
第一师气象局

97行政审批对施放气球活动的许可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四条、第六条
第一师气象局

98行政处罚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2月26日实施(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师气象局

99行政许可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置和工程竣工验收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
第一师气象局

100行政处罚对违反气象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师气象局

101行政处罚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第一师气象局

102行政处罚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师气象局

103行政处罚对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师气象局

104行政处罚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四十条
5.《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师气象局

105行政处罚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师气象局

106行政检查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师气象局

107行政检查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第十四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013年中国气象局24号令 )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师气象局

108行政检查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2016国发〔2016〕39号 )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二十三条
第一师气象局

109行政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2004年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师气象局

110行政确认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师气象局

111行政强制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师气象局

112行政奖励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三款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七条第二款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第九条
第一师气象局

113行政检查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第九条第一师气象局

114行政检查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四条
第一师气象局

115行政检查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六条第一师气象局

116行政检查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师气象局

117行政处罚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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