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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5-00039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5-12-1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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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为规范民政部对部本级登记认定慈善组织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部制定了《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民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尚未制定或者正在制定、修订相关裁量权基准的地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请各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

民 政 部

2025年11月26日

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部对部本级登记认定慈善组织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民政部依法对部本级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文件。

第三条 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立足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明确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民政部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对于常见的涉慈善组织行政处罚事项,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以及本文件规定的裁量原则和阶次等,制定《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表》)。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依照本文件有关规定,对照《基准表》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对于《基准表》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依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定法定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以少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较多的种类或者较高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为特定种类或者涉特定数量的,原则上仅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

依法单独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原则上仅适用不予处罚、一般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

(二)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二)被民政部给予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三)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五)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等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判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以及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次数、涉及金额大小,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数量;

(四)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总量;

(五)当事人的人员数量及开展活动情况;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和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不予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立案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针对当事人每一个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本文件明确要求的因素,依法确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而后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慈善组织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岗位职责、任职时间、履职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主观过错程度、主次责任,以及是否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等因素,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内,确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说理性。

本文件及《基准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中用于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本文件及《基准表》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适用本文件如出现明显不当,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可以依法调整适用。会议纪要应当作为行政处罚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或者委托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文件及《基准表》。

第二十三条 本文件及《基准表》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但最高一档罚款包含上限数。基准表中的适用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文件由民政部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




               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处罚依据
1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慈善法第三条、第九条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没有违法所得的);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其他情节较轻。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年内曾因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2年内曾因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受到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2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法第五十三条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下;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其他情节较轻。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年内曾因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2年内曾因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受到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慈善法第十五条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数额在50万元以下;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其他情节较轻。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年内曾因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2年内曾因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受到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4慈善组织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慈善法第十五条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相关情节较轻;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年内曾因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年内曾因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受到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5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慈善法第十四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6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7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慈善法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8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慈善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慈善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擅自改变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且未依法备案;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且未征得捐赠人同意;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未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未将剩余财产用于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受到警告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9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慈善法第五十四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募集的财产,未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实物,未及时处置),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0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慈善法第六十一条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1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2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慈善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三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未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包括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未将募捐方案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未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3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慈善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4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中,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慈善法第三十一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下;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其他情节较轻。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5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慈善法第三十二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下;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其他情节较轻。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6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慈善法第三十二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情节较轻;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7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中,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慈善法第二十六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节较轻;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8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中,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慈善法第二十七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19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慈善法第七十二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情节较轻;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2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累计募集款物在10万元以下;
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警告
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累计募集款物在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
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警告,对有关组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累计募集款物在50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警告,对有关组织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1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慈善法第三十八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开具的捐赠票据要素不全,未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关键信息〕。警告
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
22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法第六十六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拒绝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警告
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
23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不及时主动或者拒绝向捐赠人反馈其捐赠财产使用的有关情况。警告
不及时主动或者拒绝向捐赠人反馈其捐赠财产使用的有关情况,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
24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慈善法第八十二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25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六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依法查处且情节严重。吊销登记证书
26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慈善法第十五条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吊销登记证书
27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八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警告
28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警告
29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警告
30违反《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违法行为《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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