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民政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100018-2021-00025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1-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权力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第二部分之:(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抚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责任事项

(一)受理责任:当事人先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送民政部门审批。                             (二)审查确认责任:当场受理提交的审批材料。经审查,对符合确认条件的申请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按照流程图规定予以批准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对申请报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监督监管责任: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特困人员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30日(送达时限)

承诺时限

24日(送达时限)

咨询电话

0997-6359107

投诉电话

0997-6359055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