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8-2021-00019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困难老年人补贴与救助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
责任事项 | (一)受理审核责任:摸底当事人基本信息,符合保障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公示责任:对经受理审核后的困难老人保障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附有举报电话。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及时审核处理。 (三)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老年人保障对象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方式等,并通知当事人。 (四)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保障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五)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老年人保障情况开展日常监管检查,落实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 ||
实施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困难老年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24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17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5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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