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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63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督)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督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11届第72号):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应当撤销设立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师市内养老机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5日

咨询电话

6359017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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