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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61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来站求助、其他兄弟市护送、公安交警等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
2.审查责任:审查来站人员的户籍信息、其他兄弟市护送人员交接单、公安交警部门的出警证明等材料。
3.决定责任: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造册,上报救助站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给予相应的救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安部门的出警证明,制作救助人员档案制度,填写救助人员花名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对当事人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当日办结

咨询电话

6378059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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