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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59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婚姻登记管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管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补领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二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身份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即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现场制发婚姻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对当事人进行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咨询电话

6377109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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