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民政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100018-2020-00058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婚姻登记管理(离婚登记))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管理(离婚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工作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五十四条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身份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即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现场制发婚姻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离婚登记当事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对当事人进行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咨询电话

6377109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