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8-2020-00056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收养登记)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实施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收养关系当事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对申请人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6377109 | 投诉电话 | 635905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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