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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55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依《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55 号)修改,并于2015年5月5日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实地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制作颁发批准证书。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符合条件的申办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对当事人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15日

咨询电话

6359017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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