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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54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公益性公墓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公益性公墓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含骨灰公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20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经营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5日

咨询电话

6350549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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