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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52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依据,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对当事人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7日(送达时限)

承诺时限

3日(送达时限)

咨询电话

6359017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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