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8-2020-00052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对当事人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7日(送达时限) | 承诺时限 | 3日(送达时限) |
咨询电话 | 6359017 | 投诉电话 | 635905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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